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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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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一)目的
确保地基、基础、支护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二)范围
适用于建筑工程地基和基础分部工程。
(三)职责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项目工程部参与。
(四) 内容
1、检查依据
1.1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1.3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4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1.5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6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7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1.8 湿险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1.9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1.10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J112-87
1.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
1.1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CB50108-2008
1.13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1.14 地区标准、规定和条例
1.15 施工图纸、资料
2、检查内容
2.1 现场质保体系检查
(1)地基处理、桩基施工等单位的专用资质情况。
(2)水泥浆液流量计的计量标定情况。
(3)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
(4)各种建筑材料的存放条件。
(5)护坡、桩基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各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
(6)测量仪器、计量器具及沉桩机械的定期鉴定情况。
(7)标准试块的养护条件。
(8)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防护措施。
2.2 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检查
(1)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图纸会审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地基加固范围、加固方法、支护方案、检验要求及施工顺序和要求等。
(2)明确采用桩基类型、数量、单桩设计容许承载力、设计桩长、桩径、桩混凝土强度等级、桩顶标高、接桩形式、停锤控制标准、试桩要求、桩位偏差要求、桩的检测要求等。
2.3 质保资料检查
(1)各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准用证和进场检验报告;钢筋、水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及准用证;预制桩出厂合格证;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书和准用证。
(2)混凝土、水泥土试块的强度测试报告。
(3)单桩或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报告及其他地基质量检验报告。桩基轴线及样桩放线定位及复核测量记录。
(4)打(压)桩施工记录、灌注桩成桩施工记录。
(5)桩基隐蔽验收记录(包括预制桩接桩、灌注桩成孔、清孔、钢筋笼制作、吊放、混凝土灌注等)。
(6)灌注桩混凝土试块报告及评定结果。
(7)单桩静载和动力测试报告。
(8)桩位轴线偏差和标高验收记录。
(9)桩基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桩位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
2.4 现场实物检查
(1)换填法(砂垫层)
重点检查换填范围、分层施工的垫层密实度。
(2)水泥土搅拌法(湿法)
重点检查水泥用量、桩长、搅拌头转数和提升速度、复搅次数和复搅深度、停浆处理方法等。
(3)注浆法
重点检查原材料的检验、注浆体的强度、地基的承载力、各种注浆材料称量误差、注浆孔位、注浆孔深、注浆压力。
(4)基坑支护
重点检查成孔质量、锚杆质量、注浆水泥用量及预应力张拉情况(若有的话),护坡面层砂浆或混凝土厚度及质量。
(5)打(沉)桩
A.现场制桩质量。
B.打(沉)桩过程中的桩身垂直度和贯入度。
C.焊接或硫磺胶泥接桩质量。
D.开挖后桩位偏差及桩顶处理质量。
(6) 灌注桩
A.成孔和清孔的方法和质量;
B.钢筋笼制安质量、安装深度;
C.水下混凝土浇灌方法、充盈系数;
D.开挖后桩位偏差、孔深、桩体质量、砼强度、桩身承载力、垂直度。
(7)回填土
回填土土质、表面平整度、分层厚度及含水量、夯实系数、回填标高控制。
3、检查要点
3.1 地基加固的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但不得采用现行规范标准未予以规定的或未经本市技术和管理部门鉴定、审核通过的地基加固处理措施。
3.2 地基加固处理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当地基加固设计与主体结构设计不是同一设计单位时,地基加固设计施工图必须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认可并会签,施工单位不得自行设计。
3.3 当加固地基载荷试验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应由设计核定并办理签证手续。
3.4 换填法(砂垫层)
(1)填筑材料严禁混入垃圾。
(2)砂垫层材料应选用级配良好的中、粗砂,含泥量不超过3%,若用细砂,应掺人 30%~50%的碎石。
(3)当坑底为软土时,须在与土面接触处铺一层细砂起反滤作用,其厚度不计入砂垫层设计厚度内。
(4)砂垫层的第一层虚铺厚度宜为 150~200 mm,其余各层可取 200~250 mm。
(5)换填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载荷试验检验换填质量,如设计无要求,则砂垫层的分层施工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中砂干重度≥16 kN /m3,粗砂干重度≥17 kN/m3 。
3.5 水泥土搅拌法(湿法)
(1)设计前必须进行室内水泥土的抗压强度试验,对承重水泥土桩试块龄期应取90天。
(2)承重水泥土桩的单桩容许承载力应通过单桩载荷试验确定。
(3)深层搅拌桩的施工程序为:深层搅拌机定位——预搅下沉——制配水泥浆(或砂浆)——喷浆搅拌、提升——重复搅拌下沉——重复搅拌提升直至孔口——关闭搅拌机、清洗——移至下一根桩、重复以上工序。
(4)水泥土搅拌法施工现场事先应予平整,必须清除桩位处地上和地下的一切障碍物。
(5)严禁没有水泥用量计量装置的搅拌桩机投人使用,必须对水泥用量进行有效控制,外加剂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承重水泥土桩施工时,设计停浆面一般高出基础底面标高300~500 mm,在开挖基坑时,应将该施工质量较差段挖去。
(7)水泥土搅拌桩施工中必须加强搅拌、增加水泥与土拌和均匀性。最后一次喷浆程序完成后,必须进行复搅,一般要求做到两喷三搅或一喷两搅。
(8)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必须严格监控。要求施工单位随时抽查水泥浆液比重(即水灰比),每工作班不少于4次,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每根桩完整的现场施工记录和注浆量记录。
(9)承受竖向荷载作用的水泥土桩,基底标高以上 300 mm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以防止桩顶与挖土机械碰撞发生断裂。
(10)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作规定时,应采用单桩或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力。载荷试验应在龄期28天后进行,检验点数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三点。
(11)水泥土桩桩位偏差不得大于 50 mm,桩径偏差不得大于4%,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 1%。
(12)施工中对机头提升速度,桩底、桩顶标高,桩径,搭接严格控制。
3.6 注浆法
(1)注浆点的覆盖土应大于2m。
(2)注浆顺序一般应跳孔间隔、先外围后内部的方式进行。
(3)注浆施工的场地事先应予平整,除干钻法外,应沿钻孔位置开挖沟槽与集水坑,以保持场地的整洁干燥。
(4)注浆施工应有压力和流量记录,宜采用自动流量和压力记录仪。
(5)当钻到设计深度后,必须通过钻杆注人封闭泥浆,直到孔口溢出泥浆方可提杆。当提杆至中间深度时,应再次注人封闭泥浆,最后完全提出钻杆。
(7)待封闭泥浆凝固后,移动注浆管自下向上进行注浆。注浆所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一般不得超过出厂期2个月,受潮结块不得使用。
(8)浆体必须经过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后,才能开始压注,并应在注浆过程中不停顿地缓慢搅拌,时间应小于浆液初凝时间,浆体在泵送前应经过筛网过滤。
(9)如注浆中途发生地面冒浆现象应立即停止注浆,调查冒浆原因。
(10)注浆结束28天后,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标准贯人或静力触探方法对加固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点一般为注浆孔数的2%~5%。如检测点不合格率>20%,或虽<20%但检验点平均值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核定后,应对不合格注浆区实施重复注浆。
(12)施工中对水泥及外掺剂质量、水泥用量、专题抗压强度及整体性检验、地基承载力重点检查,对钻孔位置、垂直度、孔深、注浆压力、桩体搭接、桩体直径、桩体中心偏差进行检查控制。
3.7 基坑支护
(1)根据基坑深度、气候条件、土质情况和周遍位置建筑情况,合理选用基坑支护形式;
(2)砂浆护坡、锚杆护坡、预应力锚杆护坡和排桩护坡等护坡的施工质量要符合相应规范和规定;
(3)合理排放坡顶和基坑的水,坡面和坡顶的水得到有效排放,能较好地维护土质结构。
3.8 桩基工程一般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定的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桩基施工任务,钻孔灌注桩施工必须具有专项资格。
(2)各项桩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现行规范、标准、规程,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的检测。
(3)现场预制桩和一次浇灌量大于15m3的钻孔灌注桩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4)根据桩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桩基分为3个安全等级,其中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为二级桩基。
(5)桩基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试桩或试成孔,以便施工单位检验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及技术参数。对需要通过试桩检测确定桩基承载力的工程,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小于2根;试成孔数量不少于2个。
(6)桩基轴线测量定位须经总包、建设或监理单位复核签认。施工过程中应对其作系统检查,每10天不少于1次,控制桩应妥加保护,若发现移动时,应及时纠正,并作好记录。
(7)沉桩结束后,应根据土质、沉桩密度及速率不同,休止一段时间后才可进行基坑土方开挖;土方开挖应制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技术措施,为防止土方开挖不当,造成桩位偏移和倾斜,土方开挖应分层实施,分层厚度视土质不同而定。
(8)破桩后,桩顶锚人承台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无规定时,桩径(边长)大于或等于400mm时,取100mm;桩径小于400mm时,可取50mm;桩顶应凿成平面,桩顶上的浮泥、破裂的混凝土块要清除干净。
(9)成桩结束后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检测数量和方法由设计单位书面方式确定。若设计无要求时,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荷载检测工程桩承载力,检测桩数不宜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总桩数50根内检测不应小于2根:
(a)工程桩施工前未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一级建筑桩基。
(b)工程桩施工前未进行单桩静载试验,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地质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可靠性低,桩数多的二级建筑桩基。
b.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对工程桩承载力进行检测。
(a).工程桩施工前已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一级建筑桩基。
(b).属于上述条款规定范围外的二级建筑桩基。
(c).三级建筑桩基。
c.采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质量时,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并不少于5根。
d.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的质量时,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对于多节打(压)入桩,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一30%,并不得少于10根,对灌注桩必须大于50%;对于采用独立承台形式的桩基工程,一柱一桩形式的工程以及重要建筑的桩基工程,必须增加检测比例。
e.成桩检测中发现有Ⅲ、Ⅳ类桩及单桩静载荷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f.当桩基工程的一些重要技术指标(如桩位轴线偏差、桩长、桩顶标高、灌注桩充盈系数、泥浆比重等)超过了设计和规范规定的限值要求时,必须取得设计单位认定的处理意见。
3.9 打(沉)桩
(1)混凝土预制方桩(管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应待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方可起吊,达到100%才可运输,采用锤击法沉桩时,混凝土预制方桩还需满足令期不得小于28天的要求。
(2)沉桩过程中若发现以下异常现象,要及时研究由设计单位认定处理意见。
a.锤击沉桩、贯人度突变;
b.桩身出现明显的倾斜移位;
c.静力压桩阻力骤减或骤增;
d.多接桩接头破坏和错断;
e.桩顶发生破碎,桩身裂缝扩大。
(3)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现场地面标高,需送桩时,在每根桩沉至地面时,应
按规范要求进行中间验收办理签证手续。
(4)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停打(沉)控制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设计桩尖位于坚硬、硬塑的粘土、碎石土、中密以上的砂士或风化岩等土层时,以贯人度控制为主,桩尖进人持力层深度或桩尖标高可以作参考。
b.贯人度已达到而桩尖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其每阵10击的平均贯人度不应大于设计规定值,控制贯人度应通过试验确认。
c. 桩尖位于其他软土层时,以桩尖设计标高控制为主,贯人度可作参考。4.3.6.4.3 压桩应以桩端设计标高控制为主,压桩力作为参考。
d.桩基施工图要求实行双控时,若发现桩顶标高已符合设计要求,但贯人度仍未达到要求或贯人度已达到停锤标准而桩顶标高达不到要求需截桩时,都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认定手续后方可实施停锤和截桩。地基变化不是太大时,可以了解周边类似建筑桩基数据作为参考依据。
e.采用液压压桩机沉桩时,若桩顶标高已达到设计要求,而其压力值小于设计极限荷载较多或压力值远大于单桩极限荷载值,但桩顶标高仍未达到设计要求需截桩时,都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认定手续后,方可停压或实施截桩。
(5)焊接接桩时,上、下节桩的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 10 mm,节点弯曲矢高
不得大于1‰桩长,焊接质量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程的要求。
(6)混凝土预制管桩和钢管桩,在沉桩前除检查强度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外,尚
应按有关标准抽样检验。
(7)钢管桩焊接应符合国家钢结构施工的验收规范和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其每个接头除按下表要求做好外观检查外,还应按接头总数的5%做超声波或2%做X光射线拍片检查,在同一工程内探伤检查不少于3个接头。气温低于0℃,雨、雪天气和桩身潮湿时,无可靠措施确保质量时,不得进行焊接操作。
(8)预制桩(钢桩)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预制桩(钢桩)位置的允许偏差表
序号项 目
允许偏差/mm
条形基础下桩基:垂直于条形基础纵轴方向
平行于条形基础纵轴方向
桩数为1—3根承台桩基中的桩
桩数为4—16根承台桩基中的桩
1/3桩径(或边长)
桩数为大于16根群桩基础中的边桩
1/3桩径(或边长)
桩数大于16根群桩基础中的中间桩
1/2桩径(或边长)
(9)钢管桩接头质量偏差允许值
钢管桩接头质量允许偏差
序号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mm)
上下节桩错口
(1)钢管桩外径≥70mm
(2)钢管桩外径<700mm
焊缝咬边深度
焊缝加强层高度
0~+2
焊缝加强层宽度
0~+3
(10)钢桩接头焊接完成后,需经1min以上冷却后,才能继续锤击沉桩。
(11)沉桩记录应完整,内容包括:锤型、落距、每米锤击数、最后贯入度、
总垂击数、入土深度和平面偏差,钢管桩应增加土芯高度和回弹量。
3.10 灌注桩
(1)成孔用钻头直径应等于桩的设计直径,桩身实际灌注混凝土体积和按设
计桩身计算体积加预留长度体积之和的比,即充盈系数不得小于 1,也
不宜大于 1.3。
(2)成孔施工应一次不间断地完成,不得无故停钻,成孔过程中的泥浆密度一般可控制在1.1~1.3g/cm3,若遇特殊地质,不易成孔时,应采用特制泥浆,确保成孔质量。
(3)清孔应分二次进行,第一次清孔在成孔完毕后立即进行,第二次清孔在下放钢筋笼和浇捣混凝土导管安装完毕后进行。
(4) 二清后,泥浆密度应小于1.15g/cm3。若遇土质较差时,泥浆的密度不易达到1.15g/cm3,可通过试桩得出一个实测泥浆密度,并经设计签证可将泥浆密度适当放宽。
(5)二清结束后,校孔内仍应保持足够的水头高度,并在30min内灌注混凝土。若遇特殊情况超过30min,则应该在灌注混凝土前,重新测定沉淤厚度,若沉淤厚度超过下列标准:承重桩100mm、支护桩300mm,应重新清孔至符合要求。
(6)钢筋笼经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入孔,在起吊、运输和安装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安装时,钢筋笼应保持垂直状态,对准孔位徐徐轻放,避免碰撞孔壁,下笼过程中,遇到阻碍,严禁强冲下放;应吊起查明原因处理后,再继续下笼。
(7) 钢筋笼安装位置确认符合要求后,应采取措施使钢筋笼定位,防止灌注混凝土时钢筋笼上拱。
(8) 混凝土灌注过程中,导管应始终埋在混凝土中,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面。导管埋人混凝土的深度以 3~10 m为宜,最小埋人深度不得小于2m。混凝土灌注用导管隔水塞应采用混凝土浇制,并配有橡胶垫片,若大直径灌注桩采用球胎作导管隔水塞时,必须要有球胎回收记录。
(9)混凝土实际灌注高度应比设计桩顶标高高出一定高度,其最小高度不少于桩长5%,且不小于2m,以确保桩顶混凝土质量。
(10)混凝土在浇注过程中,现场应进行塌落度测定,测定次数如下:单桩混凝土量少于25m3,每根桩上、下各测一次;单桩混凝土量大于25m3时,应上、中、下各测一次。
(11) 水下浇筑的钻孔灌注桩混凝土的强度应比设计强度高一等级进行配制,以确保达到设计强度。所以,混凝土试块强度按高一等级验收,设计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12) 沉管(套管成孔)灌注桩应根据不同沉管方式如锤击沉管、振动沉管、振动冲击沉管、静压沉管;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订防止缩径、断径等措施,通过试成桩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
(13)套管沉孔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尖或活瓣桩尖。混凝土预制桩尖的强度不得低于C30,钢制桩尖亦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套管下端与桩尖接触处应垫置缓冲密封圈。
(14)沉管符合要求后,应立即灌注混凝土,尽量减少间隙时间;灌注混凝土前,必须检查桩管内是否吞桩尖或进泥、进水。
(15)为确保沉管混凝土质量,必须严格控制拔管速度;同时还应根据不同的沉管方法采取使混凝土密实措施。
(16) 沉管桩混凝土的充盈系数按设计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成桩后的实
际桩身混凝土顶面标高应大于设计桩顶标高500mm以上。
(17)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桩,接桩用电焊条等产品质量。
(18)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桩的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体垂直度、电焊后停息时间。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头作10%的焊缝探伤检查。
(19)施工结束后应作截荷试验,以检查设计承载力,同事应做桩体质量验收。载荷试验机桩体质量检验数量要求同混凝土预制桩施工。
(20)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应提供每根桩的一组试块报告,沉管灌注桩: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应提供每一台班一组试块报告。
(21) 灌注桩桩位允许偏差符合下表要求。
灌注桩允许偏差表
序号
成孔方式及桩径
桩径偏差/(mm)
桩允许偏差/mm
垂直及允许偏差/%
单桩、条基沿垂直向和群桩基中的边桩
条基沿轴线方向和群桩基中的中间桩
泥浆护壁钻(冲)孔桩
d≤1000mm
-0.1d且≤-50
d/6≤100mm
d/4≤150mm
1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锤击(振动) 冲击沉管成孔
d≤500mmd>500mm20、70、100、150、150
注: d系设计桩径、H系施工地面与桩顶标高的距离
桩径允许偏差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3.11 地基降排水
(1)施工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并注意与原排水系统相适应。作好统筹规划,阻止场外水流入施工场地。
(2)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有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根据设计单位确定的方案进行排水。
(3)进行低于地下水位挖方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挖方尺寸和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等,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或两者相结合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应使地下水位经常低于开挖底面不少于0.5m。
(4)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施工工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用适当的井点装置。
(5)井点降水的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基坑(槽)或管沟的平、剖面图和降水深度要求;
(7)井点的平面布置、井的结构(包括孔径、井深、过滤器类型及其安设位置等)和地面排水管路(或沟渠)布置图;
(8)井点降水干扰计算书
(9)井点降水的施工要求
(10)水泵的型号、数量及备用的井点、水泵和电源等。
3.12 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
或变形,在施工中要对以上部位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2)土方施工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等是
否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平面挖制桩和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
(3)开挖基坑(槽),不得挖至设计标高以下,如不能准确地挖至设计地基标高时,可在设计标高以上暂留一层土不挖,操平后由人工挖出。暂留土厚度:一般铲运机、推土机挖土时,为20cm左右;挖土机用反铲、正铲、拉铲挖土时为30cm左右为宜。
(4)土方开挖允许偏差见下表